发布日期:2024-11-19 21:21 点击次数:92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的《关于对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57号)显示,经查明,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科数据”,873043)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会计差错
2022年4月29日,云科数据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9年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调整影响2020年净利润-738.08万元,调整前2020年净利润为2658.74万元,调整后为1920.67万元,调整比例为-27.76%;调整影响2020年期末净资产-1382.16万元,调整前2020年期末净资产为6267.39万元,调整后期末净资产为4885.22万元,调整比例为-22.05%。
云科数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景伟、时任财务负责人柳俊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二、资金占用
2019年,云科数据实际控制人景伟存在通过其他应收款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情形,上述行为构成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金额71.85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14%。截至2022年4月29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实际控制人景伟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4.1.4条的规定。
云科数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三、违规对外担保
2022年5月27日,云科数据签署为控股股东内蒙古云科一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合同,担保金额500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14%。云科数据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担保事项。
云科数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二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景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景伟、时任财务负责人柳俊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4070万人民币。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简称:云科数据,股票代码:873043,现任主办券商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云科数据2021年年报显示,景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3月至今任云科数据董事长。
2021年12月31日,云科数据发布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备案及其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签订了《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申请材料。内蒙古证监局于2021年12月30日予以受理,公司辅导期自2021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辅导机构为开源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挂牌公司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
(八)挂牌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九)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提供借款(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对外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四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一百零二条:挂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57号
关于对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科数据),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东河湾兴泰商务广场T4写字楼9楼。
景伟,男,1982年9月出生,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柳俊东,男,1981年9月出生,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云科数据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会计差错
2022年4月29日,云科数据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9年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调整影响2020年净利润-7,380,776.44元,调整前2020年净利润为26,587,444.88元,调整后为19,206,668.44元,调整比例为-27.76%;调整影响2020年期末净资产-13,821,634.02元,调整前2020年期末净资产为62,673,868.33元,调整后期末净资产为48,852,234.31元,调整比例为-22.05%。
云科数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景伟、时任财务负责人柳俊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二、资金占用
2019年,云科数据实际控制人景伟存在通过其他应收款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情形,上述行为构成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金额718,500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14%。截至2022年4月29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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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景伟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4.1.4条的规定。
云科数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三、违规对外担保
2022年5月27日,云科数据签署为控股股东内蒙古云科一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合同,担保金额5,000,000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14%。云科数据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担保事项。
云科数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二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景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景伟、时任财务负责人柳俊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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